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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1亿投资者!券商经纪业务迎新规: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来看六大看点

摘要:券商经纪业务迎来新规。《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券商经纪业务迎来新规。

证监会1月13日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客户行为管理,优化业务管理流程,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强化内部风控合规。并且严格了行政监管问责,对于证券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

《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监管,督促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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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一:经纪业务新变化——服务客户数达2.1亿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

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主流。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此次《办法》的发布旨在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规则,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看点二:加强客户行为管理,严格落实账户使用实名制

《办法》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

同时,加强客户行为管理,《办法》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

一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户,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交易需求、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产品结构、产品期限、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二是落实适当性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三是严格落实账户使用实名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持续跟踪使用情况,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的,应当向中国结算报告,并按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看点三:券商应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办法》进一步优化业务管理流程。督促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一是强化事前交易指令审核。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对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规则进行核查。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二是加强事中交易监测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系统监控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交易终端信息等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做好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三是切实履行事后报告职责。证券公司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交易场所报告。

四是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为落实《证券法》相关要求,《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出租交易单元的,应按规定报告交易所,并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

看点四:两个交易日完成投资者销户申请

《办法》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不仅要求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还明确证券公司要优化服务,对于投资者提出转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看点五:加强监测,防范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在强化内部风控合规方面,《办法》为防范经纪业务风险,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从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对证券公司提出了规范要求。

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增加合规培训、明确执业权限、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检查问责等方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超越授权执业等违规行为。

三是加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证券公司应当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并通过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管理。

四是加强业务管控。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五是加强系统建设。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和交易连续性,避免对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当影响。

看点六:违规者将领行政罚单

《办法》严格行政监管问责。强化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问责。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办法》此前曾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38家机构和8名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四方面:一是完善证券经纪业务定义。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二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代销金融产品等应遵守相关专门规定,但相关业务活动中涉及证券经纪业务环节的亦应适用本办法。三是明确投资者范围。明确投资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四是明确利益冲突防范要求。要求证券公司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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